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41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債務人 黃順 債務人 黃志傑 債務人 黃志揚
一、債務人 黃順應 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玖萬零玖佰肆拾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 黃順之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志傑、黃志揚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