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51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永澤 即李宗
頴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2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58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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