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小字第51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壢小字第510號
原   告  黃小紋
訴訟代理人  吳旻晉
被   告  邢國琛
訴訟代理人  丁奕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明道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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