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51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信乾 發支付命
  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67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986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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