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壢小字第50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劉奕君
被 告 梁新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明道
本件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