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240號
原告熊彩欣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沈忠聖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貳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參仟參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貳仟捌佰柒拾貳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