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348號上訴人再興園大廈管理委員會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興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牡丹 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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