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惠芬 代理人 胡仁達 扶助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與配偶孫○○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與家人居住於弟弟名下房屋,陳報因該屋尚須繳納房屋貸款,債務人與配偶每月支付新台幣(下同)7,000元房屋費,由債務入負擔2,000元。長子(民國00年生)現就讀樹德科技大學一年級,預計111年6月畢業,長女(00年生)目前就讀高中三年級,亦有升學準備,預計112年6月始能完成高等教育。次查,債務人陳報稱因為照顧自己與配偶之母親,僅能尋找兼職工作,以便隨時因應照料,現固定雇主為旗津區之幸福碳烤香雞排與美而美早餐店,任計時人員,平均月收入為19,800元,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學生就學貸款與註冊費影本、債務人107年9月12日陳報狀、工作名片與照片、債務人107年1月23日調查筆錄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第一階段每月清償5,200元(111年6月長子大學畢業前),第二階段每月清償6,350元(111年7月以後至72期滿)。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富邦人壽與遠雄人壽
保單解約金約109,866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另按,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
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795號判例、97年度台上字第1589號裁定參照),且依據教育部之統計,我國高級教育之粗在學率(以高級教育在學學生人數除以相當學齡人口數之比率)於103年已提升至83.79%,顯示普通大學及科技大學之高等教育已成普及教育,是以債務人陳報之子女扶養費於子女自高等教育畢業前,尚屬合理。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個人每月生活支出約12,815元,子女扶養費共計3,000元,核均屬必要。
㈤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第一階段每月5,200元(111年6月長子大學畢業前),第二階段每月6,350元(111年7月以後至72期滿)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加計保單解約金逾10分之9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下列金額均以新台幣計算)┌─────────────────────────────────┐│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15829│6.45%│335│410│├──────────┼─────┼────┼─────┼─────┤│聯邦商業銀行│619939│9.62%│500│611│├──────────┼─────┼────┼─────┼─────┤│玉山商業銀行│299208│4.64%│241│29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29.03%│1510│184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553864│8.59%│447│54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856981│13.30%│692│84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455597│7.07%│368│449│├──────────┼─────┼────┼─────┼─────┤│中正資產管理公司│527841│8.19%│426│520│├──────────┼─────┼────┼─────┼─────┤│金陽信資產管理公司│278584│4.32%│225│274│├──────────┼─────┼────┼─────┼─────┤│磊豐國際資產管理公司│115356│1.79%│93│114│├──────────┼─────┼────┼─────┼─────┤│新光行銷公司│441102│6.84%│356│434│├──────────┼─────┼────┼─────┼─────┤│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9293│0.14%│7│9││公司│││││├──────────┼─────┼────┼─────┼─────┤│債權總額│6,444,183│清償總額│5,200│6,350│├──────────┴─────┴────┴─────┴─────┤│1.第一階段:自收受裁定確定證明書次月至111年6月。││第二階段:自111年7月至72期還款期滿。││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2.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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