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643號抗告人 詹木貴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第三審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37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本件抗告人詹木貴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高玉舜法官劉興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