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87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李文達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君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林君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