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債務人 宋麗君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公司之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自104年5月起之薪資明細表(需有勞健保費用各若干元之記載)。
2.提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4年5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
5.說明債務人配偶每月收入狀況,並提出配偶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6.說明債務人、配偶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又債務人是否已領取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之資金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提出以債務人、配偶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8.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
9.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0.提出坐落於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00地
號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部分),以及包含繼承上開土地所有人在內之繼承系統表及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原因?
11.提出最近1年所有支出醫療費用之收據及最新診斷證明書。
12.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3.說明配偶須受債務人扶養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即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