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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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4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添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執字第3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添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添維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按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再者,更定其刑之裁定,附隨於原確定判決而存在,原確定判決,除主刑經更定後有變更外,其餘部分並不因之動搖(最高法院69年度第1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故就業經裁定更定其刑之有罪確定判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判決確定時點之認定,仍應以該有罪確定判決之「原確定日」為準。
三、經查,受刑人因①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
5年度簡字第328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嗣由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47號裁定更定累犯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②犯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746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刑確定。③犯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93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810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上開①至③所示罪刑,再經臺南高分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確定。受刑人又④犯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34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
2所示罪刑則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業已提出聲請,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07年11月23日簽名捺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已合定刑要件。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編號7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既分別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年6月確定,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9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之12年6月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9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罪,而施用毒品者實具有病患性犯人之性質,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相異,除刑罰外亦應輔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又附表編號6至9為販賣(轉讓)毒品罪,考量各罪之罪質、犯罪時間差距,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3至9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按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就檢察官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審核結果,認為均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而為裁定,於法即無不合。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判確定後,如發覺其中之一罪或數罪,與他罪合於定應執行刑要件,即得由檢察官聲請後另為裁定,則原先所定應執行刑裁定,因情事變更,當然失其效力,難認其有何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6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聲請合於定刑要件已如前述,本院依法自得裁定應執行刑,惟查,受刑人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0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確定,該案最先判刑確定之案件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473號判決,係於105年4月12日確定,則本案附表編號
3、4之罪是否合於與該罪定刑之要件?受刑人是否願就本案附表編號3、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該案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併定刑?宜由執行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附表:受刑人林添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同犯非法持有空氣槍│││││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3月,嗣更定│││││累犯)││├──────┼──────────┼──────────┼──────────┤│犯罪日期│105年8月13日下午某時│105年8月13日下午某時│104年7月6日│││許│許││├──────┼──────────┼──────────┼──────────┤│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5年度毒偵字第1600號│5年度毒偵字第1600號│4年度偵字第4787、580│││││7、7599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328號│105年度簡字第328號│104年度訴字第746號││├──┼──────────┼──────────┼──────────┤│事實審│判決│105年11月28日│105年11月28日│105年11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328號│105年度簡字第328號│104年度訴字第746號││├──┼──────────┼──────────┼──────────┤│判決│確定│105年12月19日│105年12月19日│105年12月2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2號。│字第52號。│字第52號。│││2.編號1至6之罪所處之│2.編號1至6之罪所處之│2.編號1至6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徒刑4年確定。│徒刑4年確定。│└──────┴──────────┴──────────┴──────────┘┌──────┬──────────┬──────────┬──────────┐│編號│4│5│6│├──────┼──────────┼──────────┼──────────┤│罪名│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結夥攜帶兇器竊盜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2日│105年7月2日2時許│105年8月15日20時許││││││├──────┼──────────┼──────────┼──────────┤│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4年度偵字第4787、580│4年度偵字第4787、580│5年度偵字第4892號│││7、7599號│7、7599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46號│104年度訴字第746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10號││├──┼──────────┼──────────┼──────────┤│事實審│判決│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106年11月9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46號│104年度訴字第746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10號││├──┼──────────┼──────────┼──────────┤│判決│確定│105年12月23日│105年12月23日│106年12月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1.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2號。│字第52號。│字第52號。│││2.編號1至6之罪所處之│2.編號1至6之罪所處之│2.編號1至6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徒刑4年確定。│徒刑4年確定。│└──────┴──────────┴──────────┴──────────┘┌──────┬──────────┬──────────┬──────────┐│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7年9月││││││├──────┼──────────┼──────────┼──────────┤│犯罪日期│105年6月28日15時10分│105年6月28日21時許│105年6月30日20時30分│││許││許│├──────┼──────────┼──────────┼──────────┤│偵查機關│106年度偵字第5198號│106年度偵字第5198號│106年度偵字第5198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34號│107年度訴字第134號│107年度訴字第134號││├──┼──────────┼──────────┼──────────┤│事實審│判決│107年9月11日│107年9月11日│107年9月11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34號│107年度訴字第134號│107年度訴字第134號││├──┼──────────┼──────────┼──────────┤│判決│確定│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1.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342號。│字第3342號。│字第3342號。│││2.編號7至9之罪所處之│2.編號7至9之罪所處之│2.編號7至9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徒刑8年6月確定。│徒刑8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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