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字第四八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 鄭名堅 原告甲○○共同 李慧千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乙○○
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葛長壽 右一人 沈志純 律師訴訟代理人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楊國祥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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