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傷害(本院九十六年度中簡上字第九八一號)案件,經原告二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莊秋燕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