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7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710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99年度除字第27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99年7月6日│410,126元│CY0000000│││限公司吳東進│南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