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23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忠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玉興業有限公司、 魏萬添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23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忠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玉興業有限公司、 魏萬添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