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5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炤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炤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炤明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附表編號一至二之案件,經本院以民國98年度易字第6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有各該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因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參照),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意婷附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唐炤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失火燒燬建物及住宅│├────────┼─────────┼─────────┼─────────┤│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11月05日│98年11月05日│98年07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8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8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651號│第8651號│第6547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686號│98年度易字第686號│98年度易字第538號││├───┼─────────┼─────────┼─────────┤│事實審│判決│││││││98年12月25日│98年12月25日│99年08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分院│分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126│99年度上易字第126│99年度易字第538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03月03日│99年03月03日│99年09月2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06號│第1206號│第3294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