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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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3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志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3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志輝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志輝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附表編號1至2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朴簡字第3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傅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意婷附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徐志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08月20日│99年08月18日│99年07月05日│99年05月24日│││11時30分 許採 ││││││尿時回溯前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9年│嘉義地檢99年│嘉義地檢99年│嘉義地檢99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15│度毒偵字第15│度毒偵字第11│度毒偵字第10│││44號│44號│51號│26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朴簡字│99年度朴簡字│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第358號│第358號│608號│559號││事實審├───┼──────┼──────┼──────┼──────┤││判決││││││││99年10月25日│99年10月25日│99年08月31日│99年07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法院│法院│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朴簡字│99年度朴簡字│99年度訴字第│99年度訴字第││││第358號│第358號│608號│559號││判決├───┼──────┼──────┼──────┼──────┤││判決│││││││確定│99年11月08日│99年11月08日│99年09月20日│99年08月1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是│├────────┼──────┼──────┼──────┼──────┤│備註│嘉義地檢99年│嘉義地檢99年│嘉義地檢99年│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3954│度執字第3954│度執字第3340│度執字第3008│││號(待執行)│號(待執行)│號(待執行)│號(待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