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6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68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化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劉金標 訴訟代理人 廖彥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6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50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99年度除字第26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財團法人自行車新文│彰化商業銀行民生│99年8月10日│67,652元│FN0000000│││化基金會劉金標│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曼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