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57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8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73號被告陳韋宏詐欺案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同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89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事實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韋宏因另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3871號起訴,現繫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89號),迄今尚未審結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承辦股亦電詢本院是否同意將本案移由該院合併審判,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佐,是依前揭規定,將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73號案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慈雁法官李雅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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