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尚玉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789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61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尚玉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89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6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前開110年度毒偵字第7899號乙案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鑑驗,並以乙醇溶液沖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而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89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6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而前開110年度毒偵字第7899號案件中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鑑驗,並經鑑定機關以乙醇溶液沖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9月29日毒品成分鑑定書等件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7899號卷第51至55頁、第67頁、第133頁),又以現行之技術,該吸食器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育燕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