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仁傑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仁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仁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1年確定,並於民國104年7月2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
107年1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96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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