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財管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財管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財管字第125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詢被繼承人甲○○是否為列管榮民。
二、被繼承人甲○○之繼承系統表。
(一)包含以下人員:
1、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如被繼承人甲○○業已離婚,亦請一併註明。
2、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含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
3、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或養父母。
4、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5、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並應記載所有法定繼承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存歿情形。
(三)應提出所有法定繼承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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