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2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25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張峰賓 債務人 車美玲 債務人 蘇金樹 債務人 蘇張麗玉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蘇協和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壹萬柒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壹佰零貳萬零伍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貳拾玖萬陸仟伍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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