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三三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返還代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係在臺東縣○○鎮○○路一之七號,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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