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1431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四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丙○○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八七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丙○○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壹仟貳佰元,如易服勞役,
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賭具四色牌伍付及賭資新台幣壹佰壹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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