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7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已執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6年9月29日15時30│96年10月2日10時許│││分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南投地檢96年度偵字│南投地檢97年度毒偵│││第4516號│字第5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投刑簡字第│97年易字第203號││││83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11月30日│97年4月30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投刑簡字第│96年易字第203號││││830號│││判決├────┼─────────┼─────────┤││判決│96年12月31日│97年5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416號│第23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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