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埔刑簡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埔刑簡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埔刑簡字第21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肆壹肆玖公克,含空包裝袋叁只)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93年間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4年1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又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埔刑簡字第2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5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確定,於96年9月
25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戒絕毒癮,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6月18日中午11時許,在南投縣○○鄉○○村○○○路某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點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7年6月18日17時許,為警在南投縣○里鎮○○路與南安路口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並供其施用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合計驗餘淨重0.4149公克),且於同日97年6月18日19時許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毒品案件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
實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7月9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
㈢查獲現場照片6張。
㈣扣案之透明結晶3包,經送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
計驗餘淨重0.4149公克,有扣押物品清單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7年7月2日草療鑑字第0970005673號鑑定書各1紙可證。
㈤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於94年1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存卷可參,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埔刑簡字第2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59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確定,於96年9月25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及徒刑之執行,竟仍故態復萌,復行施用毒品不輟,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衡酌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被告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尚非鉅大,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合計驗餘淨重0.4149公克,含空包裝袋3只),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因空包裝袋尚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無從分析剝離,應視同毒品整體)。
五、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