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3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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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37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9選任辯護人周幸樺律師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中華民國97
刑事第二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