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96號原告 徐隆焜 訴訟代理人 曾肇昌 律師被告 瞿詹櫻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鄰地通行權,經原告陳報系爭土地所增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8,
70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8,7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880元,尚應補繳7,37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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