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0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招英 、 余招妹 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段0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