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原交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原交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交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芝妤選任辯護人范明賢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告 邱筱婷 選任辯護人 顧維政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鄭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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