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81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戒治所戒治中)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81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戒治所戒治中)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