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毒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毒聲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聖澤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47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2年度聲觀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聖澤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聖澤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22、23時許,在新北市泰山區貴子路邊某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火烤加熱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經警於翌(16)日1時40分許查獲並徵得其自願性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訊據被告對其前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坦承不諱,其於111年12月16日7時45分許自行排放並經加封之尿液檢體,經送台灣鑑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驗與氣相層析質譜儀法複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D0000000號)、台灣鑑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憑(偵卷第42-1頁、第42-2頁、第74頁)。被告為警查獲採集尿液檢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足徵確實於其坦認之前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無誤。此外,被告並無因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至第18頁)。從而,本件事證明確,另聲請人業已說明其審酌不適宜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理由,核無違法之處,聲請人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品伃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