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六○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零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