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63號原告 林金美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複代理人 林浩傑 被告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訴訟代理人 洪立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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