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138號上訴人至得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淞 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宗諭 因103年勞訴字第138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上訴人上訴之財產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肆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仟壹佰伍拾元,加計開立服務證明書此非財產上請求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合計為新臺幣柒仟陸佰伍拾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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