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19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19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3月13日上午11時4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丁○○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丙○○為被告丁○○積欠原告上開債
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
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
覽表及郵匯局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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