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2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志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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