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補字第2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志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