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6年度屏簡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屏簡字第8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錸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巨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7年2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一分之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
以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壹佰元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
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
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
3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起訴請求被告
即反訴原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20,100元,及自起訴狀
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18,900元,及自起訴狀
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又本件反訴原告原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602,987元,並
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嗣亦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007,98
7元,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核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各應准許之。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2項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
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
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
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情形,被告不抗辯
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本件本
訴被告於訴訟中提起反訴之金額逾50萬元;惟本訴原告即反訴被
告未為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上開法條第2項規定,視為
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本訴部分:
(一)本訴原告主張:
1、兩造於民國(下同)95年7月28日簽訂「低溫冷凍(冷藏)倉
庫租賃合約書」(以下簡稱系爭租約),由原告向被告承租1
02號冷凍庫,面積75坪,租期自民國95年8月1日起至96年
7月31日止(第一條),租金每月每坪新台幣(下同)1,500
元,月租金為112,500元(第二條第1款),被告應將冷凍
庫經常保持在攝氏零下18度以下之溫度,如有溫差,被告應
負責隨時調整(第6條第1款),有租賃合約書可稽。
2、因被告冷凍庫4個門中之一門有縫,於放置門邊之38隻羊因
溫度無法保持在攝氏零下18度以下之溫度,以致原告存放冷
凍庫內之上千隻羊,其中置於門邊之38隻毀損發臭,總重量
676公斤損壞,有原告職員製作之損壞統計表可稽。以每公
斤100元計算,原告損失67,600元(100×676)。其中因見
血水外流,但不明原因,先期作業,找尋緣由不得不搬運千
隻羊隻,但僅搬一天,被告於第二天便上鎖,且堆高機違反
契約拒絕原告使用,原告受損情形明確。原告乃委請律師於
95年12月29日發函催告,因被告置之不理,原告復委請律師
於96年1月9日發函終止租賃契約,有律師函2件可稽。
3、被告交付原告使用之冷凍庫面績,依屏東地政事務所複丈結
果(如附圖)僅175.72平方公尺,折合坪數為53.16坪,而
被告向原告收取之租金係以75坪計算,因此,被告超收坪數
21.84坪(75坪-53.16坪)之租金151,300元(每坪租金1,
500元×超收坪數21.84坪×5個月,原告95年12月少繳
12,500元)。
4、按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
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
在者,亦同。」。被告租給原告之冷凍庫短少21.84坪,致
原告多付租金151,300元,被告自應依上揭規定返還原告。
次按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
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
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
得請求賠償。」。被告因未依系爭租約本旨提供冷凍庫,致
原告損失羊隻67,600元,被告應依上揭規定賠償原告損害。
5、為此,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218,9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訴被告抗辯:
1、冷凍倉庫溫度控管在攝氏零下20度以下,遠超過合約標準(
經常保持在攝氏零下18度):被告公司依系爭租約,將102
號冷凍庫以微電腦控制設備設定在攝氏零下20度,庫內實際
溫度恆在攝氏零下20度至攝氏零下21度,遠超過合約約定。
2、冷凍庫面積絕無短少:依系爭契約第2條第(1)款以冷凍
庫「整體空間地坪」為單位,被告公司提供之102號冷凍庫
地坪60坪,空間地坪15坪,總計使用空間地坪75坪。原告指
稱有短少,並非事實。
3、冷凍門縫因原告堆放羊隻不當所致,羊隻腐敗非關冷凍倉庫
溫度:102號倉庫原告自94年6月開始租用,一直完好無暇
。原告進口羊隻、牛肉,羊隻疊放左邊,牛肉放右邊,由於
羊隻堆放不當,不知何時滾落將102號冷凍庫左邊安全門上
端推擠變形,出現縫隙。顯然係因原告使用不當,業經被告
洽請冷凍門製造公司現場鑑定損壞原因。又冷凍倉庫溫度控
管在攝氏零下20度以下,已如上述,羊隻腐敗因原告放置羊
隻不當所致,非關冷凍倉庫溫度,至為明顯。
4、以上有被告提出之照片3張、94、95年冷凍(冷藏)倉庫租
賃合約合約影本、棧板借條、估價單影本各乙份等為證,並
聲明:(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2)訴訟費
用由原告負擔。(3)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
1、兩造於95年7月28日續簽訂「低溫冷凍(冷藏)倉庫租賃合
約書」,自95年8月1日至96年7月31日共一年,約定原
告提供102號冷凍庫供被告冷凍貨品,租金以「整體空間地
坪為單位,每月每坪1,500元,俟因被告毀約,造成原告損
害,共計1,007,985元,分列如次:(1)96年1月至6月
之營業損失810,000元:按被告自96年1月至6月,尚有貨
品存放在102號冷凍內,影響原告之營業,租金每坪1,800
元,一個月租金135,000元,6個月租金810,000元。(2)
依租賃合約書第二條第一款約定月租金112,500元,稅外加
(5%)營業稅5,600元,合計118,125元,反訴被告已支付
10萬元,尚積欠95年12月份租金18,125元。(3)依租賃合
約書附註(一)「甲方(反訴原告)提供木棧板借乙方反訴
被告使用…如有損壞或短少,乙方要負責修理或賠償每塊60
元」,反訴原告自95年8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借用棧板206
塊,依約每塊60元,迄未完整歸還,自應依約賠償12,360元
。(4)102號冷凍庫自反訴被告於94年6月開始租用,一直
完好無暇。反訴被告進口羊隻、牛肉,羊隻疊放左邊,牛肉
放右邊,由於羊隻堆放不當滾落將102號冷凍庫左邊安全門
上端推擠變形,出現縫隙。全部冷凍倉庫溫度控管在攝氏零
下20度以下,維持安全冷凍效度。其他儲藏冷凍物品完好無
損,為何唯102號冷凍庫38隻羊隻損壞,顯然係因原告使用
不當所致,業經反訴原告洽請冷凍門製造公司現場鑑定損壞
原因在案。據此,反訴被告使用不當,推擠開安全門變形,
無法修復,應賠償更新費用55,000元。(5)違約金一個月
租金112,500元。
2、反訴被告片面終止租約,造成反訴原告受損,反訴原告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及兩造冷凍倉庫租賃合約,聲明:反訴被
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007,9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訴訟
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反訴被告抗辯:
1、95年12月份反訴被告並未積欠租金,反訴被告交付給反訴原
告日期96年1月15日,票面金額新台幣10萬元之支票系保證
票,是冷凍庫之押金,96年12月租金反訴被告迄未收到反訴
原告請款,既無請款,又無發票,反訴被告 何來 尚欠租金18,
125元情事。
2、合約未到期前,乙方如果不再續租用,須在一個月前告知甲
方,否則乙方須再多付一個月租金,此條款是反訴被告於簽
訂系爭租約時要求加上,目的在防止在正常情況下,房東片
面解約,系爭租約係因反訴原告違反租約規定,反訴被告始
發函終止租賃合約,故無該系爭租約附註二之適用。
3、96年5月28日鈞院現場履勘時,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清理
102冷凍庫內毀損之羊隻,為此事於羊隻毀壞時,反訴被告
即向反訴原告告知此係證物留存,由反訴原告處理,隨即於
96年1月9日發函予反訴原告終止雙方之租賃契約,反訴原
告亦認知且同意雙方終止租約,雙方租賃契約既已終止,依
合約第8條第4項規定:本合約經終止後,乙方應於15日內
向甲方繳清租金及費用,並領回寄存之貨品,『若逾期未領
回,甲方可逕行處理』,乙方不得提任何異議,故知反訴原
告與反訴被告間,雙方早已終止租約,反訴原告卻以冷凍庫
內編號101、103、104以外之102號冷凍庫內區區毀壞羊
隻不到1、2坪,欲做為101至104號冷凍庫(以102號為代
表號),無法出租之藉口,此非情理之常,故反訴原告請求
反訴被告給付96年元月至6月份短收的租金810,000元,合
無理由。
4、被告借用棧板206塊,用畢歸還,此為冷凍庫之出租人義務
提供,目前棧板並無損壞,合約書中亦無借用者須付費規定
,如須費用,便是租用。故該206塊棧板是「借用」,並非
「租用」,而且用畢部分均已歸還,故被告不得向原告請求
給付任何費用。不知反訴原告請求何據?
5、冷凍庫安全門變形損壞並非因原告使用不當造成,反訴原告
以估價單請款,於法無據。
6、聲明:(1)反訴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反訴原
告負擔。(3)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
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兩造於95年7月28日簽訂「低溫冷凍(冷藏)倉庫租賃合約
書」,租期自95年8月1日起至96年7月31日止,租金每月
每坪1,500元,月租金112,500元。
(二)原告放置在被告冷凍庫內之羊隻有38隻損壞。
(三)被告有向原告借用棧板206塊。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
(一)原告是否有積欠被告95年12月份之租金18,125元?
(二)原告於96年1月9日委託律師發函終止租賃契約,原告是否
需再多付1個月租金112,500元?
(三)被告反訴請求原告因給付其96年1月至6月之租金810,000
元,是否有理由?
(四)被告反訴請求原告給付206塊棧板之費用12,360元,是否有
理由?
(五)102號冷凍庫之安全門是否因原告使用不當而變形損壞?
五、本院之判斷:
(一)本訴部分:
1、本件首應審酌者,為原告終止系爭租約,是否合法?
經查:依據兩造簽訂之系爭契約第六項第(1)款規定甲方
(被告)應將冷凍庫經常保持在攝氏零下18度以下之溫度,
如有溫差,被告應負責隨時調整。又依系爭契約第八項第(5
)款規定「甲方對乙方所寄託之冷凍貨品,應盡善良管理人
之義務」。次依原告公司員工即擔任倉管人員之甲○○到庭
證稱:「95年12月25日工人在搬運時發現有部分羊隻有血水
及腐爛的現象,我們從25日到30日的時間在清點,才發現有
38隻的羊隻損壞」,「當時我立刻打電話告知老闆後才清理
,且我也有告知被告的公司負責人。」,「被告公司在12月
27日有進入冷凍庫拍照,但當時並沒有做任何處理。」,「
當時我有向被告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乙○○要求看溫度,但被
拒絕。」,「12月29日時被告公司將我們租用的冷凍庫反鎖
,也禁止我們公司出貨,因為被告公司要求我們先付清租金
後才可以出貨。」等語及問以:「從發現羊隻損壞到原告公
司遷移冷凍庫的羊隻時間約多久?答以:「約一星期的時間
,被告公司僅有在12月29日要求我們再開票給被告,才可以
出貨」各等語。被告亦自認稱:「當時我知道這件事時,我
有先到現場拍照。」等語(見卷第95、96頁),此並有被告
提出之現場照片可證(見卷第29頁)。且被告對於原告放置
在被告冷凍庫內之羊隻有38隻損壞之事實,已不爭執。由上
足證被告除到場拍照外,並未作何緊急措施,僅一再要求原
告付清租金。按倉庫營業人者,謂以受報酬而為他人堆藏及
保管物品為營業之人。倉庫準用關於信託之規定。民法第613
、614條分定有明文,故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
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為之,此同法第590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確未盡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義務甚明。從而,原告主張被告違反系爭租約「
冷凍庫之溫度應保持攝氏18度以下及應盡善盡管理之責」約
定之事實,應堪採信。則原告於催告被告處理,未予理會後
,於96年1月9日發函終止租賃契約(有原告提出之律師函2
件附卷可稽,見卷9至15頁),於法有據。被告雖辯稱:
係原告堆放羊隻不當,不知何時滾落將102號冷凍庫左邊安
全門上端推擠變形,出現縫隙,非關冷凍倉庫溫度云云;然
查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所辯要無足採。
2、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
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可歸責於
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民
法第227條、第2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給付之標的物
不具備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所應具備之價值、
效用或品質者,即為不完全之給付。本件被告違反系爭租約
「冷凍庫之溫度應保持攝氏18度以下及應盡善盡管理之責」
約定,原告因而於催告未獲置理後,依法於96年1月9日終
止租賃契約之事證,業如上述,則原告依上開不完全給付之
規定訴請被告賠償損害,自屬有據。原告放置冷凍庫內之上
千隻羊,其中置於門邊之38隻毀損,總重量676公斤,有原
告職員製作之出貨單及損壞統計表影本可稽(見卷第8頁、
第49頁)。以每公斤100元計算,原告損失67,600元,自應
由被告負賠償責任。
3、次按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
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
存在者,亦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交付原告使用之冷凍
庫面績,依卷附屏東地政事務所複丈結果僅175.72平方公尺
,折合坪數為53.16坪,而被告向原告收取之租金係以75坪
計算,因此,被告自95年7月28日至96年1月9日終止租約
止,7至12月間,超收坪數21.84坪(75坪-53.16坪)之租
金151,300元(每坪租金1,500元×超收坪數21.84坪×5
個月,扣除原告95年12月少繳12,500元)。被告租給原告之
冷凍庫短少21.84坪,致原告多付租金151,300元,被告自
應依上開規定返還原告等情;惟據台灣區製冰冷凍冷藏工業
同業公會96年6月13日台氷凍字第220號函(見卷第66頁)
稱:「因冷凍(冷藏)庫之室外牆壁材質係保溫PU保溫層
亦屬冷凍庫硬體設備,故依一般冷凍(冷藏)倉庫租賃之交
易習慣,租賃倉庫之面積計算範圍涵冷凍倉庫室內面積及冷
凍庫之室外牆壁。」等情,則依屏東地政事務所複丈結果17
5.72平方公尺,係指室內面積,但室外面積為184.14平方公
尺,據台灣區製冰冷凍冷藏工業同業公會上開函件意旨,本
件承租面積以自應室外面積184.14平方公尺為當,故7至12
月間,超收坪數為19.2坪(75坪-55.8坪)之租金131,500
元(每坪租金1,500元×超收坪數19.2坪×5個月,扣除原
告95年12月少繳12,500元)。原告只能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
利131,500元。
4、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不完全給付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原告199,100元(67,600元+131,500元=19
9,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96年2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
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非有理,應予駁回。
5、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
部分聲請供擔保准予為假執行宣告即無必要。又被告 陳明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並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另原告敗訴部分,原告假執行之
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反訴部分:
1、反訴原告訴請反訴被告應給付尚積欠95年12月份租金18,125
元、違約金一個月租金112,500元、營業損失810,000元部
分,係以反訴被告違法終止租約,造成其損失為其論據;惟
查本件係反訴原告違約,經反訴被告合法終止租約,業如上
述。且查反訴被告承租之冷凍庫編號共有101、102、103
、104號4間,反訴被告早已將冷凍庫內之羊隻全數運走,
僅剩102號冷凍庫內38隻損壞之羊隻未運走,留存做為證物
之用,而租賃合約已於96年1月9日終止,依租賃合約第8
條第4項規定,被告有權逕行處理,反訴被告已無續行使用
冷凍庫,反訴原告卻以反訴被告於租約終止後仍使用冷凍庫
為由請求給付租金,顯屬無據。則反訴原告訴請反訴被告給
付違約之上開損失,自無理由。
2、至於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借用206塊棧板費用12,36
0元部分:經查依據系爭契約後面之附加條款約定:「甲方
(反訴原告)提供木棧借乙方(反訴被告)使用,借用前須
先簽借條,於合約終止前要結清借用數量,損壞或短少,乙
方要負責修理或賠償,每塊60元。」。該契約僅約定借用木
棧如有損壞或短少之負責修理或賠償規定,並無借用費用應
負金額之約定,故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借用206塊
棧板費用12,360元,即非有據。
3、另查反訴原告主張冷凍庫安全門變形損壞並非因原告使用不
當造成,無法修復,反訴被告應賠償更新費用55,000元云云
,惟查反訴被告則否認有使用不當情事,而反訴原告亦未能
舉證證明係反訴被告使用不當所致,賠償更新費用55,000元
,亦屬無據。
4、基上論述,反訴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兩造冷凍倉庫
租賃合約,訴請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007,985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核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兩造(含本訴及反訴)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本件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予以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反訴原告之訴全
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78條、79條、第
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胡晏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書記官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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