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6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63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宗霖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54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宗霖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之關係,僅因細故發生爭執,竟不思理性解決問題,而以言語公然侮辱告訴人,未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行為可訾,兼衡被告之前科紀錄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迄今未能和告訴人達成和解或獲得原諒,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25416號被告蔡宗霖男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宗霖於民國103年9月14日10時40分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住處門口,因細故與 高橋日榮 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台語「機掰啦,你老婆,幹」等穢語辱罵高橋日榮,足以貶損高橋日榮之人格。
二、案經高橋日榮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蔡宗霖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伊當天只有對告訴人高橋日榮說你每天來要 盧三小 云云,惟被告上揭犯行,業據告訴人高橋日榮、證人即當日到場處理之警員 溫偉智 、 賴志彥 指證明確,並有現場錄影音光碟片1片及本署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檢察官陳詩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