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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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扣案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15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民國94年10月24日調科壹字第1600081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本案經核並無不合,應以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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