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更字第5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秋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楊麗雪附表:
㈠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
㈡ 陳明 聲請人與配偶對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之分擔方式。
㈢聲請人、配偶、子女及父母自95年01月01日起迄今之所有金融機構補登完畢之完整存摺影本(即含首頁之每頁存摺影本)。
㈣聲請人、配偶、子女、父母之97年度薪資或所得扣繳憑單;配
偶、子女、父母之95、96年度所得資料清單、最近財產證明清單。
㈤聲請前2年(即至98年03月13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㈥以聲請人、配偶、子女、父母為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㈦陳明聲請人負擔之債務各係於何時成立?並釋明聲請人各債權之發生原因?請勿以還債字樣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