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正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正字第00016號上訴人鎮海海事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許虞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1871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中關於當事人欄,上訴人代表人「 曾美容 」,應更正為「甲○○」。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法官簡朝振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張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