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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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七五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賴劍毅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書記官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