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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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99號

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志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志欣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華澹寧 

法 官黃翊雯

法 官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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