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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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99號
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志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志欣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華澹寧
法 官黃翊雯
法 官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