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155號
原告 徐詳珵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正雄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2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皇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155號
原告 徐詳珵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正雄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2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