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155號

原告 徐詳珵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正雄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2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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