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貞尹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權人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債權人聯誠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鄭乃華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權人 黃鼎能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112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聲請人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嗣除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明確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債權額合計新臺幣181,482元,佔債權比例5.09%)外,而其餘5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均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依前開條文意旨即視為同意。
三、綜上,本件更生事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及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已逾半數,是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查,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設定有動產抵押權,係有擔保債權,但迄未實行抵押權。雖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均稱擔保品無價值,以全部債權金額陳報為無擔保債權,但其動產抵押權迄本裁定之日尚未塗銷,此有動產擔保交易公示查詢服務查詢結果附卷可證,故其未能受償額尚未確定,須待確定時始得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條件受清償,本條例第35條第1項、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待其向本院陳報已塗銷動產抵押權之證據及實際不足額時,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條件還款。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蔣開屏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0日清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清償金額聯邦銀行84,86971合作金庫銀行97,9498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3,4983合迪公司268,766226註亞太普惠金融公司152,210128聯誠行銷管理公司2,700,0002,273黃鼎能230,000194台灣大哥大公司25,77422合計3,563,0663,000總清償金額:216,000元,清償成數6.06%。計算式均為:每期清償金額×各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總額,比較至小數點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註: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應暫予保留,待其向本院陳報已塗銷動產抵押權之證據及實際不足額時,再通知債務人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條件還款。(詳見理由欄第點)附件: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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