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16號聲請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2月31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核准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相對人 鍾承洋 (原名 鍾明旺 )於94年10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0月17日至124年10月16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10月24日邀同第三人 陳漪雯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10月
24日起至104年10月24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120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1計息,並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而變動,其中政府固定補貼年利率百分之0.125,若積欠本息達6個月列入催收款項者,政府停止補貼,則應按未扣除補貼息之利率,全額計付利息。又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而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自96年2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借款本金1,060,040元,及按上開方式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以上均影本)各1份、土地登記電子謄本2份、建物登記電子謄本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6年6月22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永榮┌─────────────────────────────────────────────────────────┐│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31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市││明湖││122│建│││618.27│195/10000││├──┼───┼────┼────┼────┼───────┼─┼──┼──┼──────┼──────┼─────┤│002│新竹市││明湖││123│建│││179.32│274/10000││└──┴───┴────┴────┴────┴───────┴─┴──┴──┴──────┴──────┴─────┘┌─────────────────────────────────────────────────────────────────┐│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1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61│新竹市○○○○段│住家用,│地下一│││││64.38│陽台│3.30│平方公│全部│││││湖路650│122、123│鋼筋混凝│層:││││││││尺││││││巷34號地│地號│土造,5│64.38││││││││││││││下一樓││層││││││││││││├──┴──┴────┴────┴────┴───┴───┴───┴───┴───┴───┴────┴───┴───┴───┴───┤│共用部分:明湖段173建號: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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