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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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22號聲請人 胡大興 代理人 翁銘隆 律師關係人 胡丰閩
胡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胡施鸞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胡施鸞(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胡大興(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胡丰閩(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胡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胡施鸞之共同監護人。
三、指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所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胡施鸞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胡施鸞之認知能力自民國111年4、5月間開始退化,現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為代胡施鸞處理其日後事務,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對胡施鸞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胡施鸞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胡大興、關係人胡丰閩、胡華為共同監護人,及指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所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診斷證明書。
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及所附照片2張。
⒋戶籍謄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
⒌關係人胡丰閩、胡華之陳報狀。
(二)胡施鸞因認知障礙症(已達失智症程度),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胡施鸞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關係人胡丰閩、胡華請求由胡施鸞之全體子女即聲請人胡大興、關係人胡丰閩、胡華共同擔任胡施鸞之監護人部分,經本院限期命聲請人就此表示意見,聲請人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受有專業協助,迄今均未提出任何意見,可見其就此並不反對,本院斟酌聲請人與關係人胡丰閩、胡華均為胡施鸞之子女,由渠等共同擔任胡施鸞之監護人,可互相合作、配合,照顧胡施鸞,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胡施鸞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胡大興、關係人胡丰閩、胡華共同擔任胡施鸞之監護人,另指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所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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